阿岚在杭州的直播行业中熠熠生辉,凭借出色的表现,她曾在一个月内创造超四百万元的成交额。在沉浸于直播圈的六年职业生涯后,当她选择辞职时,没想到面临的却是一份令她瞠目结舌的索赔律师函,要求她赔偿高达八百万元的违约金。最终,杭州中院在二审中确认了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使得这一巨额赔偿金不复存在。这一判决的核心在于,法院依据实际的工作情况,揭穿了《主播合作协议》这一文书的空洞性。
法庭通过审理发现,阿岚在公司的工作实质与她所签署的所谓“合作协议”大相径庭。打卡考勤、请假请示、考核扣款,以及按月支付的工资,这些种种证据充分证明了她的劳动关系,直接动摇了公司试图构建的经纪合作关系的合法性。然而,将这个案子仅仅看作是主播的一次胜诉,显然是不够全面的。
从企业的视角来看,阿岚的社保缴纳记录是通过某位员工的身份进行处理的,工资则通过其老板的亲属的私人账户转入。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毫不隐晦地指出,直播行业的报酬极高。如果按照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企业的成本将显著上升。以一位顶尖主播年薪百万为例,若按照五千元的月薪基数来缴纳社保,则年度税费差额可高达十万元甚至更多。此外,随着劳动关系的认定,企业还需承担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工伤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开支,因而逃避劳动关系的动机愈发明显。 乐玩lewin
因此,像《主播合作协议》这样的文书,不仅仅是个别合同,更是经过精密设计的成本控制工具。协议中明文规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设置高额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其实质在于,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主播轻易离开,借此将其经济负担加重。近期,司法系统对此类常见套路的审查正在趋严。福建省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十四五”期间,福建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共有2604件,其中网络主播的案例就占了51.9%,显示出这一行业的用工模式已经成为劳动争议的重要来源。
福建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决方法颇具洞察:不能仅根据合同的名称和约定进行判断,而必须综合实际的工作情况。公司对主播们的打卡、请假等实施的管理制度,以及收入多数通过公司发放而非直接从平台获得,均显示出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从属性和经济依赖性特征。杭州市中院在另一桩涉及虚拟主播的案件中进一步明确,若公司与中介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合作协议,且公司在实际履行中以合作协议为准,其实质上依然构成劳动关系。
审判标准并未改变,但审查方式已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传统的合同名称转向实际管理程度的审核。这一变动对整个直播行业的冲击,远超阿岚一案。与此同时,制度层面的调整也在逐步展开。2026年10月,人社部将推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首份针对这一新兴就业形态的章程。其中有一条显然与阿岚案直接相关:禁止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或签订承揽协议。此外,规定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代缴税费,不会改变其作为用工方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针对公司通过亲属账户发薪这一操作而提出的特殊规定。 乐玩lewin
回到阿岚的案件,她胜诉的根本证据其实异常简单:打卡记录、工资转账凭证、排班表及工作群聊天内容。这些证明的价值在于,它们反映了真实的管理关系,而非合同上所称的“合作”二字。仲裁中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主播维权的艰难在于法律条文的局限性,往往体现在证据的保存上——工作群里的信息一旦删除,便难以追索;平台后台的数据如果不及时截屏,便会随时间失去效力。
阿岚案的代理律师对同行的建议十分明确:定期备份聊天记录、保存排班图和工资流水,并在结算异常时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证据。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阿岚的胜利只是一个新起点,并非终点。中国法律体系一向遵循先行个案突破,再扩展至司法解释,最终进行立法的路径。外卖骑手与网约车司机的案例均走过类似道路,直播行业的主播们大概率也会经历这一相似过程,区别只在于时间的快慢。
福建法院屡次将直播行业的劳动争议标记为高发领域,而人社部则把主播视为新兴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群体,所有这些趋势都朝同一方向指引:借助《合作协议》规避的用工责任空间,正逐渐被压缩。阿岚用六年时间和一场官司赢得了合法员工的认定,而未来的主播可能不需再走如此漫长的路。制度的完善终将使得这条路径更加平坦,保障的落实不应始终由最脆弱的个体承担。 乐玩lewin